全文预览

淳安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修订版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df  |  页数:4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照附录二、附录三规定执行。 6 L L=1.2H,且L≥13m 注: 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单位m); L:两建筑间距(单位m);(下同)。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城镇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九条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 米, 但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标高差在10 米以内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米,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 倍。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5-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5-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 间距系数 1.0L 0.9L 0.8L 0.9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 为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 倍。 3.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 30°,按平行关系控制的两幢建筑,按较大方位角的建筑方位折减系数折减。 7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 倍。 0°~30°(含) L 1 L 1 =1.2H 且L 1≥13m L 2 =1.0H 且L 2≥13m L 2 >30° 0°~15°(含) L 1 L 1=1.0×1.2H 且L 1 ≥13m L 2 15°~30°(含) L 2=0.9×1.2H 且L 2 ≥13m L 3=0.8×1.2H 且L 3≥13m 30°~45°(含) L 3 L 4 >45° L 4=0.9×1.2H 且L 4≥13m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