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表四的指标控制: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第四节绿地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第十六条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第十七条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规划宽度20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20米;规划宽度15米及以上、20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15米;规划宽度15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10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第十八条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第十九条沿河、湖绿地宽度15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15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