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РР(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Р2.6.2 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做好地下交通设施、综合防灾等公共用途地下空间的控制,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预控。轨道交通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路附近。Р2.6.3 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Р(一)地下停车场(库)Р1、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Р2、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Р(二)地下商场(街)Р1、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РР2、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Р3、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Р(三)人行地道Р1、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Р2、应根据消防等相关要求设置人行地道的长度、防灾疏散空间以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Р(四)地下设施及通风井Р1、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Р2、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Р3、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Р第三章 建筑管理Р第一节 建筑功能Р3.1.1 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对项目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