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 条执行。Р 第 2.2.11 条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0.5Р且不大于 2.5。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Р案研究。Р 7Р第 2.2.12 条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应结合方案合理性Р确定。Р 第 2.2.13 条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2 且不大于 3.0,总建筑密Р度不大于 40%。Р 第 2.2.14 条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2.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Р30%;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 24 米时,Р总容积率不大于 1.8,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30%。Р 第 2.2.15 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Р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Р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Р 1. 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Р 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Р 案合理性确定。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Р 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 1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Р 于 3 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设施。Р 第 2.2.16 条批发市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5 且不大于 3.0,总建Р筑密度不大于 50%。Р 第 2.2.17 条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Р 1.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0 且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Р40%。Р 2.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 8 米,当层高超过 8.0 米,Р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其他工业用房高度不应高于Р4.2 米。Р 3.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Р建筑密度可减少 5%。Р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