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红线。第三十四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它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笫三十八条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讯、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及视频信息网交换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十一章停车泊位及其他第四十条停车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即每250平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大于总停车位的10%。其他建设用地设置停车泊位的标准参照表一《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控制指标》。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危房加固解危工程,不适用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在本规定试行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各阶段的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然有效。取得《建设项口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红线图,但尚未审定方案的,除文、图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仍然有效外,其余均须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a2009年7月1日起试行。附录一名词解释1•条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山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