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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条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第二节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第二十四条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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