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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8 |  大小:1698KB

文档介绍
量集中停车等设施Р街旁Р绿地Р Р——Р≤0.03Р≤3%Р≤5mР小型公厕、小型市政设施等Р备注:专类公园及其他特殊地段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Р第二十三条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定。Р特殊地段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论证,合理确定绿地率指标;用地管理阶段,特殊地段经研究论证确难达到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可按不小于5%控制,具体如下:Р(一)公交首末站、地面公共停车场、轨道交通车辆段、加油加气站、变电站等设施用地;Р(二)文物古迹、外事、宗教等用地;Р(三)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用地;Р(四)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用地;Р(五)老城区零星插建用地;Р(六)港口、码头等区域交通设施用地;Р(七)物流仓储用地。Р第二十四条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主要景观河道两岸的绿地建设,应先行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并经批准。Р第二十五条城市沿河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Р(一)规划宽度20米及以上的河道,每侧不小于20米;规划宽度15米及以上、20米以下的河道,每侧不小于15米;规划宽度15米以下的河道,每侧不小于10米;Р(二)特殊地段的沿江、河绿带宽度可以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执行。Р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内沿江、河、湖且宽度20米及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20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Р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和通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景观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如水文观测、水上垃圾中转站、码头及其必要的观测和管理用房等)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灵活布局。Р第三章建筑管理Р第一节建筑间距Р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日照的要求。Р第二十八条低、多层建筑(不含建筑高度6米以下的变配电房和5米以下的门卫、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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