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二)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附件2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住宅建筑类低层35351.21.3多层30351.82.0中高层22282.22.5高层20223.54.0办公建筑类多层35403.03.5高层30355.06.0商业建筑类多层45504.04.5高层40458.56.5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附件3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临规划主次干道条数修正系数用地面积12345000㎡以下1.051.11.151.25000—10000㎡1.01.051.151.210000—20000㎡0.951.01.051.15≧20000㎡以上0.90.951.01.05 附件4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 目指标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备 注住宅一类车位/100m21.00.5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二类车位/100m20.51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三类车位/100m20.31.5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等住宅办公一类车位/100m20.61市级行政机关、金融单位二类车位/100m20.51.5其他机构宾馆酒店一类车位/100m20.8-高级、星级宾馆二类车位/100m20.5-一般宾馆、招待所商业场所车位/100m20.86.0 体育馆车位/100m22.520 影剧院车位/100m2315 展览馆车位/100m20.51.0 医院车位/100m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