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工程建设。原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规定值要求的,由规划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在不影响其它建筑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建设。Р第二十五条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部门已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基础上,对建设用地内临街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绿地、公益性公建设施、环卫设施等使用空间用地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奖励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规定控制,但奖励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空间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建设任何与开放空间性质不符的建设工程。Р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Р建设项目容积率Р提供1m2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Р1.0—1.5Р10Р1.5—2.0Р8Р2.0—2.5Р6Р2.5—3.0Р3Р3.0以上Р1Р公共开放空间用地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用于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环卫公厕等市政公共建设用地,且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地使用性质。开放空间的核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Р第三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Р第一章建筑间距Р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建筑物保护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相关规范外,还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Р第二十七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按照本规定执行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或冬至)日日照影响问题。Р(一)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Р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和南偏东或西60度及以内)住宅,当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大于3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4倍;当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在1.2—3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小于1.2时,按点式住宅控制建筑间距。(见图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