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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者:蓝天 |  格式:pdf  |  页数:80 |  大小:1361KB

文档介绍
Р 表 3.2 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间距Р 间类Р 距区旧区新区Р 方位角(θ) Р 0~450 ≥0.7H ≥0.8H Р >450 ≥0.6H ≥0.7H Р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方位角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Р 2、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 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大于 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Р 3、低层与低层、多层、中高之间最小距离为 6 米,多层与多层及中高层,中高层与中高层的最小间距Р 均为 9 米; Р 4、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 16 米,超过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Р 置的居住建筑控制。Р 5、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应分别计算最小间距,并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其最小间距。Р Р (3)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 3.3 控制: Р 表 3.3 住宅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Р 间类Р 夹距区旧区新区Р 角Р α≤30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Р 300 <α<600 0.7H 0.8H Р α≥600 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Р 注:1、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Р 2、建筑方位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Р Р (4)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表 3.4 控制: Р 表 3.4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Р 间类Р 类距区旧区新区Р 别Р 低层≥5 米≥6 米Р 多层≥6 米≥7 米Р 中高层≥8 米≥9 米Р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Р 划主管部门核定。Р 2、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Р 3、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Р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Р(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表 3.5 控制: Р 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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