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650KB

文档介绍
。④、东(西)侧建筑为东西向,西(东)侧建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3、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时:①、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住宅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住宅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扣除其下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②、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扣除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③、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扣除非住宅用房高度。4、同一裙房落地投影面积之上的住宅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第三条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六):1、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可扣除被遮挡住宅建筑底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的0.4倍,且不应小于24米。被遮挡住宅建筑为现状建筑的,高层建筑与其平行布置的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不得扣除现状建筑底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30米。2、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20米。被遮挡住宅建筑为现状建筑的,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28米。3、当按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的最小建筑间距大于80米时,可按80米控制。第四条非住宅高层建筑与其南侧(包括东南和西南侧,下同)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七):1、非住宅高层建筑与其南侧平行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包括中高层和高层住宅,本章下同)不应小于24米,与其南侧平行布置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8米,与其南侧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5米。2、非住宅高层建筑与其南侧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8米,与其南侧垂直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5米。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