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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宁海县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起草说明04.17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由县监察局、县人力社保局责令问责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第二十九条) (5) 申诉与复核、复查: 对问责不服的, 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复查,并作出决定。(第三十条) (6) 问责回避: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应当回避。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受理申诉复核或复查应由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办理。(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7) 问责结果的运用: 与被问责的责任人的晋职晋级和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进行挂钩; 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取消单位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第三十四条) 四、《问责办法》的特点与作用一是实现了人员和情形的全覆盖。这次制定的《问责办法》, 问责的对象更宽, 既包括了四个方面的人员, 又包括了责任单位。问责的情形更广, 应予履职问责的三类情形包括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实现了问责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与兄弟单位的类似制度相比, 我们的《问责办法》操作性更强些。这次我们把人员、情形全覆盖, 就是为了不管什么层面, 只要出现了 8 同样的问题, 都用同一把尺去实施问责。同时对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 问责程序全县统一, 从启动—调查—执行—申诉等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问责程序更加规范、严谨,非常明确, 好操作。三是实现了手段与效果一致性。问责是手段, 关键是要有实效, 有权必有责, 失职必追究。任何层次只要有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出现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正确行使其职权、未完全履行职责, 都要被问责。同时, 我们在《问责办法》中规定免予问责的补充条款、申诉的救济条款及问责结果的运用条款,特别是申诉过程既是一个听取申诉、保障权益的过程,也是进行教育、形成共识的过程,充分发挥问责的惩处与教育相统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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