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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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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实事求是,或核算收入不准确的;Р (五)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审查核实不认真或擅自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Р (六)对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冒领低保金的;Р (七)擅自改变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Р (八)徇私舞弊或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款物的;Р (九)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或办理程序不规范,调查、评议和公示不到位的;Р (十)对申请低保的家庭和已享受低保的家庭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掌握不清楚,对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未及时调整低保金(增、减、停)的;Р (十一)工作失误,导致发生错保、乱保、人情保等情况,或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未落实的;Р (十二)利用职权刁难申请人、保障对象,或收受、索要申请人、保障对象礼金、财物的;Р (十三)基层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纠正、隐瞒的,造成严重后果的;Р (十四)有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行为的;Р 第七条单位出现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Р 第八条为低保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Р 第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后的当月起,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将相应人员不良记录登记备案。Р 第十条低保管理工作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对低保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负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Р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以书面形式记入个人档案。Р 第十二条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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