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XX县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新】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形成分析^p 报告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分析^p 报告应包括当年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及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Р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配备专业应诉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Р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配备的法制专干要切实履行好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领导处理重大行政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领导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法律审查、协助领导接待涉法信访上访、协助领导处理其他涉法行政事务等工作职责。 Р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РРР第二十五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县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及时的,严格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具体措施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Р第二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与不定期行政应诉和行政审判联络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探讨、研究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Р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Р(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Р(二)不履行法定职责引起行政诉讼案件并且败诉的; Р(三)拒绝接受行政应诉承办任务的,或者未依法及时履行应诉、举证职责造成败诉的; Р(四)行政应诉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配合、支持应诉工作,导致案件败诉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Р(五)无法定事由拒绝向应诉承办单位提供有关证据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 Р(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