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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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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长 15个工作日。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在 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第十七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第十八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八条(五)至(八)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做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在接到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一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全市各级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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