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的程序Р 第十二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Р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的“庸懒散奢贪”行为,应当问责而未问责,或者问责畸轻畸重的,上级机关应责令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Р 第十三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Р (一)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权限,分别对以下应当问责的线索予以受理:Р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Р 2.上级机关领导指示、批示的;Р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Р 4.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Р 5.新闻媒体或者网络舆情曝光的;Р 6.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Р 7.其他应当问责的。Р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对受理的线索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问责决定机关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Р (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Р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Р 第十四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Р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