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一责任人,股室队所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局党组只负责对股室队所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股室队所负责对本单位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事实进行固定后,向局纪检组写出书面报告,再由局纪检组向局党组提出并实施责任追究。Р(二)股室队所一年内出现行政不作为行为1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诫勉谈话一次;出现行政不作为行为2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全股室队所干部职工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Р(三)股室队所一年内出现行政慢作为行为1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诫勉谈话一次;出现行政慢作为行为2次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副职领导的纪律责任;出现行政慢作为行为3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副职领导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全股室队所干部职工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Р(四)股室队所一年内出现行政乱作为行为1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副职领导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全股室队所干部职工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Р(五)股室队所一年内出现行政不作为1次和出现行政慢作为行为1次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副职领导的纪律责任;出现行政不作为1次和出现行政慢作为行为2次的(或出现行政慢作为行为2次和出现行政不作为1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副职领导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全股室队所干部职工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Р(六)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Р第七条局党组认为股室队所有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成局纪检组牵头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果,由局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贵的决定。对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被问贵的领导干部本人。Р第八条本暂行规定的实施,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局纪检监察室、政工室具体承办。Р第九条本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对象是全局干部职工。Р本暂行规定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Р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