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不报;Р(四)发现授信业务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采取相应对策;Р(五)干预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独立陈述意见,或授意、诱使、胁迫相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粉饰调查报告、审查报告,修改审批意见或人为降低授信条件;Р(六)强令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授信业务;Р(七)干扰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工作;Р(八)干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部门开展不良贷款检查和责任认定工作;Р(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Р(十)私自或指使下级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授信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数据或重要凭证等;Р(十一)授信业务各环节负责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Р第十六条 授信业务各环节责任行为的严重等级参考本办法附录,其他责任行为由本行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Р Р第三章 不良贷款问责机构Р第十七条 本行设立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作为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决策机构。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监察、审计、合规、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担任。Р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对新发生不良贷款进行授信尽职调查,对责任人的责任行为进行认定;研究决定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受理不良贷款责任人提出的复审要求并进行复审;做出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并责成相关部门执行。Р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审计稽核部,具体办理不良贷款问责的日常工作。Р Р第四章 不良贷款问责程序Р第二十条 对各类授信业务形成的不良贷款应及时问责,原则上在不良贷款产生后(五级分类为不良且本金或利息逾期三个月以上)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工作。Р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问责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Р(一)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办公室按月收集全行新增不良贷款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