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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Р     Р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Р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涉及工作岗位调整的,督促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Р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作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问责材料归入被问责人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或建议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Р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Р     第十八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各级政协机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实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六)至(十)项问责方式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Р     对村(社区)“两委”干部实行问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Р     第十九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问责决定的执行。Р     法律法规对被问责人不服问责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应当回避。Р 第二十一条负责问责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Р Р第四章附则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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