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授信业务各环节负责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Р第十六条 授信业务各环节责任行为的严重等级参考本办法附录,其他责任行为由本行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Р Р第三章 不良贷款问责机构Р第十七条 本行设立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作为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决策机构。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监察、审计、合规、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担任。Р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对新发生不良贷款进行授信尽职调查,对责任人的责任行为进行认定;研究决定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受理不良贷款责任人提出的复审要求并进行复审;做出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并责成相关部门执行。Р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审计稽核部,具体办理不良贷款问责的日常工作。Р Р第四章 不良贷款问责程序Р第二十条 对各类授信业务形成的不良贷款应及时问责,原则上在不良贷款产生后(五级分类为不良且本金或利息逾期三个月以上)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工作。Р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问责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Р(一)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办公室按月收集全行新增不良贷款清单;Р(二)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不良贷款逐笔进行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尽职调查;Р(三)调查组初步认定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确定责任人名单;Р(四)调查组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和责任认定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成员;Р(五)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研究后,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作出书面决定(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需向本行董事会报备),并告知相关责任人;Р(六)对责任人提出复审要求的,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决定;Р(七)向相关执行部门下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