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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Р(三)调查组将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及问责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Р(四)调查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Р(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调查的,查清事实后,应及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有关材料。Р第二十条问责决定机关根据调查组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Р第二十一条问责案件应当及时办理,自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Р第二十二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见附件)。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被问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受理机关、问责决定机关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Р第二十三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问责对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Р第二十四条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Р第二十五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Р第二十六条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Р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Р第二十七条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施行的我市相关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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