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员工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154 |  大小:5221KB

文档介绍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首先,董事会对陈某的聘任属于公司行为,代表公司做出,该聘任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原劳动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符合以下几个要素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Р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都将自用工开始之日建立,陈某与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Р的其他事项。从形式上看,无论是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还是公司的聘书都是由公司单方做出,不具备协商合意且各执一份的协议形式。? 从内容上看,会议纪要虽然记载了公司名称、陈某的姓名、服务期限、职位与薪酬等内容,但较之劳动合同欠缺尚多,连必备条款都不完备,何谈其性质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当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