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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殊保护的规定等。劳动合同若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意味着该合同的履行将给一方当事人或者社会利益带来损害。因此, 《劳动合同法》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的。在该案例《3》中, 劳动合同规定“不得怀孕”“不得结婚”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 完全出于自愿, 就有权结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同样的, 生育子女只要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条文, 公司也是无权干涉的。孙某与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不得怀孕”的内容, 从表面上看, 她怀孕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从实质上看,公司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工伤类案例案例五: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上海某学校, 成为客座英语老师。她在校园走廊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到在地,经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陈老师为退休人员, 这次受伤到底算工伤还是民事侵权?该学校和区劳动保障局各执一词。 2007 年8月 23 日,区人民法院就全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做出一审判决, 退休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 工作时受伤属工伤。该学校称, 其系事业单位, 陈老师是学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员, 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 但学校与她没有劳动合同, 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动关系, 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学校提出, 陈老师在校园内被学生撞倒致伤的事故是他人侵权造成, 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但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因此, 学校并未按有关规定在 30 日内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处理过程及结果 2006 年8月, 陈老师直接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学校与陈老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在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 区劳动保障局于 2006 年9 月中旬中止了工伤认定审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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