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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汽集团-员工关系管理技巧及案例分析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Р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是企业固有的权利之一,任何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在未获得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同意前,都不应当向外泄漏商业秘密,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绝对权相对应的绝对义务的履行,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不同,竞业限制是企业对劳动者离职后工作权利的限制,为了弥补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企业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之一,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时间、地域和范围的限制,并应当诚实信用谨慎保护。Р七、Р如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Р 某生物药业公司与刘小姐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08年5月到期。2008年4月,因刘小姐怀有身孕,休假待产,公司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将刘小姐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09年7月哺乳期结束自动终止,并将通知与慰问品一并送到了刘小姐的家中。2008年11月刘小姐的产期结束,本应回到公司上班的她托丈夫向公司送交了一份医生证明,该证明称刘小姐因身体素质原因,建议继续休息一个月,因此,刘小姐希望公司能体谅自己的特殊情况,批准延长她的产假。无奈之下公司只能照办,同意刘小姐12月上班。Р 2009年6月中旬,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却突然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原来,刘小姐向仲裁委提Р 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 2008年6月至2009年6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公司自然满腹苦水,自认为对刘小姐所做完全依法,理直气壮,且仁至义尽,何以招致诉讼,为合法行为承担违法后果。公司到底应不应该与刘小姐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又是否应该承担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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