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从案例看公民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精品课件(PPT)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2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方认为: 小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被判刑反方认为: 小惠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法院的定罪准确量刑合理正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杀人行为因强奸行为引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大叔也会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其死亡时间提前。●当事人在高度恐惧下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小惠在高度紧张恐怖的情况下,很难判断杨某是否丧失了侵害能力。虽然法院后来认定,杨某被捅伤后躺在床上没有动弹,客观上不具备侵害的能力,但是要让处于高度紧张恐怖情绪中的小惠作出正确判断,是太过苛刻了。小惠此时已经失去理智,判断失误,她再捅刺杨某,并不是想致杨某于死地,不应该定故意杀人罪。●侵权容易维权难,伤害容易反抗难?网友们表示: ?“遇到坏人还得先想清楚分寸才能反抗,那就是说没有法律知识的干脆别防卫了,拿捏不好是要坐牢的。”?“我不拼命保护自己,那么死的就是我。”?“从感性角度上,如果是事后补刀,最多也判个缓刑,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女孩不会有理性的判断与思考,毕竟她是弱势一方,法律也要体现人性的一面。”?……反方:故意杀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将作案过程分成两段是合理的, 后一段确实是故意杀人。●杨某倒地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她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而将他杀死属于假想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