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认识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目的而进行防卫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一直以来强调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防卫意识的问题上,同样把防卫行为看作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如果没有防卫意识就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关于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学的通说明确地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即行为人不仅要有防卫认识,而且还必须具有防卫目的。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也贯彻了这种学说,将一些客观上具有正当防卫效果,但防卫人不具有防卫目的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近些年来已有学者认识到把防卫意识作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过于严格,于是在防卫意识的内容上进行了限制,张明楷教授认为,防卫意识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具有防卫意识。(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不能针对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进行。因为,如果离开了不法侵害者去实行“正当防卫”,是达不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若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实行“正当防卫”,就必然会涉及无辜,因而也就不能称之为正当防卫行为。目前,在刑法学界,就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存在着几个有待讨论的问题:1.动物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我们认为,对动物的侵袭要作具体分析,不便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情况:(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自己的动物去侵袭他人。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是不是不法侵害,猎犬是甲毁损他人财物的工具,乙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看起来,乙是对猎犬加以反击,损害的是动物,但实际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即损害了甲的财产。乙反击犬,就是损害的财产利益,真正受到损害的是甲本人,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