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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终稿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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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应该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防卫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剥夺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三)细化对防卫过当规定的司法解释我国刑法并无明文规定无限防卫权。这里所列举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防卫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需要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对此刑法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必需的手段和强度,就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基本相适应说把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作为衡量标准,是其合理的一面;但在实践中,被保护的利益和性质与所损害的利益和性质往往难以比较,“基本相适应”很不好把握。“必要说”以制止为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为标准,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如果片面强调,会任意扩大防卫限度,导致滥用防卫权。因此,应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限度,同时考虑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的损害的程度与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基本相适应。五、结语防卫行为与其引起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品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各自有其独立的因果关系。防卫过当是过当行为和过当结果的统一,而正当防卫是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个防卫行为性质的界定应结合防卫人的行为独立地来认识。参考文献[1]张东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科技经济市场;2006年07期[2]冯殿美;对“无限防卫权”法律规定的反思;文史哲;2002年04期[3]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与在中国的借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05期,P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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