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反击,侵害和防卫的权益都是人身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侵害的强度进行防卫;异质权益是指侵害的权益与防卫不属于同种性质。如不法侵害的是财产权益,而防卫的是人身权益,则要考虑财产权益的大小。此外,不法侵害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不法侵害的程度和缓急。如不法侵害危害的是人的生命权,决定不法侵害的性质是杀人。就不法侵害的缓急而言,杀人显然要比盗窃等不法侵害更加紧迫。所以,在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不能不考察这一权益的性质。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防卫重大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因此,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轻微的权益,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由于其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决定了这不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因此不能否认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Р四、特殊防卫权问题Р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Р(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Р(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中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等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Р(三) 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