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防卫人采取伤害的方法防卫,如用木棒猛击侵害人头部,根据当时防卫需要时必需的,但由于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死亡。这时防卫仅表现为结果过当,而行为不过当。这也并不意味否认过失防卫过当。不能把过失防卫过当和结果过当混为一谈。过失防卫过当指防卫人应当预见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可能造成不应有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这种行为,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可见,过失防卫过当的行为和结果都是过当的,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罪过。而单纯结果过当是行为并不过当,主观上亦不存在罪过。Р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不比较混乱。有的把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伤害的,定为故意伤害罪,也偶有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过失犯罪的。这里本人同意阴剑峰先生著述的观点,应当定为“防卫过当致人伤害罪”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这样才把防卫与正当防卫有机地联系起来,才不至于把前期的正当防卫与后期的过当行为脱节,才不至于把因当防卫限度问题一下子滑向了似乎与正当防卫毫无边际的其他犯罪行列之中,才不至于现实生活中试图见义勇为者行使正当防卫权时举期不定、忧心重重,担心自己是否会违法犯罪,锒铛人狱。Р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要牢牢把握正当防卫过当的内在联第与区别,充分考虑防卫维护的是本人利益还是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所过当人罪过形式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所得以保护的权益是大还是小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并严格按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进行量刑,从而更好发挥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作用,更好地发挥我国正当防卫权的巨大的效能,更好地激励广大公民拿起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果断地打击犯罪,惩治不法分子,捍卫法律神圣尊严,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从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步伐,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事业中建功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