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第2款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因此,之所以称第20条第3款为“特殊防卫权”并不是说它没有限度条件,而是说即使超出限度条件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根据前面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方法,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首先要看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其次,再看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那么,防卫人在面临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是否超过防卫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呢?首先,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范围,符合防卫过当的第一个条件。其次,再来看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当防卫人突然面临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一般人认为重伤或者杀死不法侵害人,才能够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此类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就侵害程度而言,还是基本相当的,并没有超出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杨春洗、杨教先:《中国刑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Р因此,虽然防卫人以杀死或重伤不法侵害人的方式来制止行凶、杀人等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是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Р第三,对于第3款“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做以下理解: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第2款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换句话说,这一条款告诉我们:当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无论怎样防卫都不构成犯罪,并不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限度条件。因此,之所以称第20条第3款为“特殊防卫权”并不是说它没有限度条件,而是说即使超出限度条件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Р有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有着共同的限度条件一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