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 17 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由于班先生尚未到该公司报到入职,双方也就尚未真正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可就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事项协商,由公司适当合理地支付班先生必要费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309 号浩宇大厦 9楼电话: 22334699 86222938 传真: 0769-86222861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条速递: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键词:应当; 一个月内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首月不双罚)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