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围堵并殴打被告人。根据被害人D的陈述可知,被害人追至始板桥直街56号被告人暂住处只是想教训被告人,在租房门口处刚抓住被告人衣领还没有来得及殴打被告人就被被告人捅伤。Р 5、根据鉴定意见可知,在租房北端有一张石台,石台上有血迹,并且旁边墙上有喷溅血。Р 综上可知,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陈述以及证人刘增的证言就证人B是否参与围殴基本相一致。与证人B的证言相矛盾。被告人A的供述和鉴定意见就被害人在始板桥直街56号租房处被告人暂住处三人围堵并殴打被告人基本能相互印证该部分事实。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陈述以及证人刘增的证言基本能印证被害人D好伙同证人B、C围殴被告人并追至被告人租房处。被害人D的陈述与鉴定意见相矛盾。Р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Р。就证据证明力而言,本案中鉴定意见和证人刘增的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高。有矛盾的并且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力相对较低。因此可知,证人B证言就其是否参与围殴并追赶被告人该部分事实与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陈述以及证人刘增的证言相矛盾,明显是虚假陈述,该部分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害人D的陈述就是否受伤的地点与鉴定意见及被告人A的供述陈述相矛盾,明显是虚假陈述,该部分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Р除此之外,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证人B、C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公安机关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不排除担心作伪证受到法律追究,也担心查明事实后,追究其行政责任。间接印证证人B证言系虚假陈述。Р综上所述,就证据而言,证据与证据之间基本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系正当防卫。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Р?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Р 辩护人:王福平Р 201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