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次。(六)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第三十九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其晋升级别的工资档次的年限顺延。第四十条因公致伤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公务员,按规定不参加考核,除特殊情况外,本考核年度可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第四十一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二条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一)不按规定内容和标准考核的;(二)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三)不按规定使用考核结果的;(四)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复核及申诉的;(五)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反考核有关规定的。第四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各地各部门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审核备案登记表》、《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未确定等次和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单》(各一式两份,详见附件)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审核合格盖章后,方可兑现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和年度考核奖金等相关待遇;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凡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不得办理与考核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事厅2003年11月28日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藏人发[2003]123号)同时废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