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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见。(四)镇、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公务员平时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研究确认。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镇、部门(单位)科室年终工作总结,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一)总结。公务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对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各项目标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述职。由主管领导组织公务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人数较多的镇、部门(单位),中层正职可以在中层以上公务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述职。(三)民主测评。由各镇、部门(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可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加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作为年度考核等次依据之一。(民主测评要素可参考附表)(四)确定考核等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听取主管领导和职能科室情况汇报,结合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等情况,拟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五)公示。将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镇、本部门(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异议的,镇、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查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六)反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镇、本部门(单位)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镇、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第十七条各镇、各部门(单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鉴证,再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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