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讲,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人类对世界——自然、社会的认识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真实和绝对的准确,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逼近“真相”。而概念的提出,实质上就是对某种认识的抽象和表达,零敲碎打产生的无数个概念构成了支撑知识体系的基本单位,被抽象出来的概念使知识体系的建立成为了可能。无论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对现象的归纳或“顿悟”式的抽象而产生,概念都构成了使下一步的归纳、分析和演绎得以继续的基本工具。正如韦伯在他的社会学教导中提示的,在进行社会学的研究中,需要建立理想型的概念以使社会学分析得以实现,“惟有在通过概念所进行的转化之后,实在的知识方能出现。换言之,我们已知的真实,乃是通过概念抽象的重新建构起来的真实”①。虽然并非每个概念被建立时都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型概念,但是他的教导仍然是有益的。更进一步讲,概念的提出和使用是不同的研究者之间以及不同的学科间进行交流和对话的必要条件。概念的提出使研究者得以明确理论所指向的对象,并构成了理论对话的基本平台。如果没有概念,很难想象如何使研究得以继续和对话,例如,假设至今没有“法律”这个概念,就很难指望研究者就被定义为“国家制定的规范”的这种现象进行对话,就不可能想象法学这门学科的产生。第一节习惯法概念概念的提出和使用,同时还对研究活动有重要的影响和制约。恰如曼海姆深刻指出的,“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的境势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②”概念的不确定性首先导致了研究者之间理解上的混乱和无谓的冲突。许多不必要的争论和误读往往由于对概念的忽视或误解而无休止。除了概念所可能引起的麻①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②安德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