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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除-法律·合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40 |  大小:27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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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各国很难作出统一规定。故本章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两大法系以及国际立法中的法定合同解除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比较上述各种立法中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找寻它们之间的异同,从而为分析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一节大陆法的合同解除制度在罗马法时代,由于受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的束缚,法律十分重视合同的信守,合同的成立均采用要式手续。“在古罗马法中,视债为‘法锁’,债务人不履行契约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拘押债务人人身,故契约缔结后不得任意解除。”o“合同义务被视为独立存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o合同解除不被罗马法承认。惟买卖得附加“于一定期间内,不支付价金者,则契约解除”的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而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出卖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买受入履行义务.后来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及其经济的发展,通过审判实践逐渐发展了“诺成契约”,合同解除才开始在各种合意契约中得以产生和发展。我们在研究大陆法系合同解除制度时,一定要考虑到罗马法的上述影响因素。一、法国法的合同解除制度(一)罗马法对法国合同解除制度的影响集罗马法精髓之大成的法国民法典,虽然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与罗马法时代己大不相同,但罗马法的观念深深影响了法国学理及立法。其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上突破并不大。从立法角度来看,法国民法典“主要是罗马法与习惯法的折衷调和。”o这种调和不仅体现在习惯法的汇编过程中.而且也体现在正式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合,同解除的完整概念在法国是没有的,但是,作为导致解除的事件自然被认作债的消灭的。转带媲新华‘契约自由论'.载‘比较j丧研究)1997年第1期.9尹田;?‘法国民法中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郏玉波:‘民法债犏总论),台湾版。第350页.曩f可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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