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利率限制、风险控制、税收义务、反洗钱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并且细致的规定。Р(二)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Р有些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类似,加之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规定语焉不详,给执法、司法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有时对同一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定,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争议。因此必须从行为的目的、对Р象、资金来源、造成的危害或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详细的标准,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防止出现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Р(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Р利率的变化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并没有理论和现实的依据。民间借贷利率既应该是市场化的,又应该是有限制的,因此只有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域的资金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并权衡政策导向等因素,以此来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才可以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同时压缩不合理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防止高利贷的出现。Р(四)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Р用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主体资格、广告行为、运作形式等予以规定,从而充分且规范地发挥其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活跃市场的作用。要加强民间信贷的监测,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通过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必须承担数据的报送职责,并给予监管者、借贷相对人以查询使用的权利,让民间借贷的运作更加规范化、透明化,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和道德风险。Р(五)适当放松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规制Р通过上述第四部分的分析,不难看出之前我国法律不提倡或者说禁止企业之间和带有经营性质的商事性民间借贷,而自从温州地区引发的融资难引发高度关注之后,私有资本与公有资本在金融领域展开了一系列的博弈,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