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以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无法在其审判活动中保持被动性和中立性,就可能对原告的诉讼权利造成侵害。然而若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判之,则不会出现此种问题,也能起到简化行政审判程序,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效力,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Р2.提高诉讼效率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历来是相互对立而又相辅相成的,受司法资源紧张和诉讼时效的影响,提高诉讼效率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在保证符合程序要求、维护公平正义的条件下,要使司法审判的效率提高,更有效的利用司法资源。具体到行政诉讼的判决实务中,Р便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的相互替代,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效率和适用错误的概率,结果致使法律适用的错误成本也显著变大。维持判决的取消并代之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使法律适用的效率得以提高这样可以使司法机关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时间内处理更多的案件,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促进了司法公正。Р四、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代替维持判决需要注意的问题Р(一)两者的差异性Р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Р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主要特征,而维持判决则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再次确认和公示。二者之间表现形式虽不一样,但实际意义是一样的,导致了法官难以选择适用何种判决,从而造成了实务工作的低效率,而且法院确认被诉行为合法,作出维持判决,是在原告诉请的范围之外,与法院的中立性、被动性不相适应。Р2.既判力不同Р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既判力有效前提,不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无法再次进行起诉,但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改变或撤销,不必受到判决的拘束。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维持判决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因此,在维持判决作出后,行政机关对于被法院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程序则不能予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