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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法理研究-法学理论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61 |  大小:4064KB

文档介绍
的影响,20世纪以来,许多大陆法国家如H本、希腊、巴西、泰国、朝鲜及旧中国等相继仿《德国民法典》的分编体例制定了民法典,并在民法总则篇中以专章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其内容多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而加以增删。英美法国家基于其法律传统,受到罗马法和德国私法的影响较少。从比较法的立场来看,英美法学者的法律适用观不同于规则演绎,他们“对法律理论持怀疑态度,并极力抗拒抽象的法律规则。因此,人们很难在普通法中看到有法律行为的原则性理论阐述,但是有关这一重要问题的探讨却通过对合同的争论具体表现出来”。许多大陆学者认为:尽管英美法中不存在有与火陆法中法律行为命名的制度,但在其有关信托、合同、遗嘱的制度中均存在有tj大陆法中法律行为制度极为相似的法律规则。。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再庞大的法典,也不可能将人们的行为尽数列举,如果民法对一切关系事无巨细都规定,则既无必要有无可能,最好的办法就莫过于概括出具体商品交换活动中的共通的东西,并将其作为人们合法行为的一般模式,使之成为人们现行的或未来的合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行为就是这种概括的抽象物,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并广泛适用于民法分则的各个部分,充分地体现出其作为总则内容的价值。然而,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物权法中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且因为我国不承认婚姻、收养为合同行为,而法律行为制度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中,这样不适用于其它关系的法律行为制度不具有总则的意义,只需要在合同法总则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就完全可以实现法律行为的功能。因此,民法中规定法律行”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夫学出版札2002年版,第19、20页。“参见【德1茨维格等:《比较法导论》(第二卷),第4贞。转引自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圈人民大学m版社2002年版,第26页。。1佟秉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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