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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干部问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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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在成本效率方面阻碍或因人为原因导致公司损失2000元及以上的岗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每单损失金额由主管承担20%,厂长或经理10%,主管领导承担5%生产计划达成率以100%达成为目标,每周统计一次达成率并进行奖罚岗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达成90%及以上不处罚,但必须制定可行的改善措施。90%以下,每少1%考核主管10元,厂长或经理20元,主管领导5元。情节严重的,实行问责。达成率平均每周达成在95%及以上的,月度对主管、厂长、副总分别奖励500、300、200元。其它问责涉及以上“问责事项”的必须进行问责岗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根据不同程度处罚100-1000元,情况严重的由公司讨论决定降级或调岗处理。如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的也要实行问责五、问责程序(一)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部门主管级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后报行政人事部,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管理干部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进行初步核实。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员工的检举;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其他渠道反映的。(二)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行政人事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行政人事部、总经办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三)调查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公司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四)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六、附则(一)本管理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二)本管理办法由行政人事部制定和修改。(三)本管理办法报执行副总批准后执行,若有修订之必要时,由行政人事部将修订方案呈报执行副总审核批准。(四)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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