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七)其他渠道(如政府机关等)反映的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Р第十条经监察部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核实报告和问责建议,经总经理审批后启动问责程序。Р公司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Р 被调查的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同意暂停其职务。Р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申辩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Р询问被调查人员时应由调查组二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对笔录确认并签字。Р 第十二条调查组接到调查任务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Р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Р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Р 第十三条调查终结后,由总经理作出问责决定。Р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意见的有关部门或个人。Р 第十四条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Р 第十五条监察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反映给分管领导进行复议、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Р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Р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Р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Р第十六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公司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已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的,由决策领导团队对调查人员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