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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科级干部)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职使用。Р第三十四条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Р第三十五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Р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Р(一)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中央、集团公司《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相关制度情况;Р(二)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Р(三)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程序;Р(四)组织公开竞聘、公开招聘的情况;Р(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解聘、辞职、降职等情况;Р(六)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Р(七)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Р(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情况;Р(九)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任免程序情况;Р(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Р第三十七条公司人事部门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Р第三十八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Р(一)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的,应当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Р(二)党政领导班子研究任用科级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科级干部的配偶、子女在本人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公司人事部门的意见。Р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对科级干部的谈话、诫勉等制度,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离任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完善落实厂务公开制度、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逐渐加大对科级干部的组织监督、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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