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第四十条免职(解聘)。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1.经校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者;2.擅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4.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5.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影响全局工作者;6.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7.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学校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8.有其他情况,不宜担任领导职务者。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八章纪律与监督-5-771346288.doc第四十一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和日常管理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过程中,严禁进行拉票等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活动。2.在考察中层干部时,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在考察中弄虚作假或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1.党委组织部、纪检办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应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2.纪检办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3.全校教职工对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组织、纪检部门或上级组织检举、申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校负责党委组织部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