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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问责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班子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七)新闻媒体的报道;(八)其他渠道反映。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纪检监察室向局党组提出书面建议。第十二条由局党组、行政班子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股、政策法规股及有关股室组成局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加重问责。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明确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第十六条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行政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通知后,应当组织相关股室进行复议、复查。(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但经复核,问责方式确属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有误的,修改或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属撤销原决定的,还要采取一定方式为被问责人恢复名誉。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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