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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试行)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复印件。(3)有效期为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4)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需提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的证明。(6)申请人在沪缴纳社保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并提出单位意见加盖公章。3、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主管(归口)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管(归口)部门将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表格及确定的房屋情况报送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由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申请居家式高端人才公寓的由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议,并提拟复核意见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审批。4、黄浦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出具“黄浦区人才公寓租赁联系单”通知承租人与房屋运营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签订有关责任书或协议,告知具体的注意事项。第六条(续租及退租)人才公寓租赁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累计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租赁期满需续租的,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并及时办理续租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的,视作自动退租。续租需提交下列材料:1、《黄浦区人才公寓申报审批表》。2、有效期为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需提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的证明。4、申请人在沪缴纳社保证明。第七条(租金确定)1、居家式高端人才公寓租金以周边同类房源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公司组织市场评估,分别定价,并报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备案。2、舒适型人才公寓租赁价格由运营管理公司根据不同项目,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水平(一般控制在市场价格的90%)报房管局确定,另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给予20%的租金资助补贴。3、经济型酒店式人才公寓租金以不高于市场同类房屋的标准确定,区人才发展资金给予30%的租金资助补贴。第八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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