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人才公寓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更换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Р第十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寓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养护、有计划修缮,提高公用房屋完好率,保证使用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Р第五章退出管理Р第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解除租赁协议,并办理退房前手续:Р(一)已在市区购买住房(包括入住对象的配偶、未婚子女)、单位已分配住房或自行解决住房的;Р(二)调离本市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Р(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Р(四)无故将公寓空置2个月以上的;Р (五) 违反租赁协议、不服从小区物业管理的;Р(六)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Р第十九条对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收回住房,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暂停该单位人才申请下一期人才公寓。Р第二十条人才公寓的周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从首次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居住时间达到最长周转期,应办理退房手续,不得再续租。Р第二十一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了解,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取消其居住资格。Р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检查公寓情况及家具、家电等配置的完整性,若有损坏或遗失,应按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县(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Р Р Р安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印发Р(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