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养老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实施。Р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情况综合性调查,以及入住老年人满意度测评。区民政局依托6Р*****56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区民政信息网、老龄网以及新媒体,公开公示养老机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加强对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社会监督;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对养老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和诚信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建立老年护理培训基地,采取培训一批、实训一批、成熟一批、输出一批的方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持证上岗率100%,确保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Р第三十一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监管责任,以及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运营方进行财经、安全等行业监管和权利约束管理,协助运营方争取、落实市区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质。区民政局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和安全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加强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联合区消防、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加强综合安全监管,确保安全运行。Р对运营期间存在安全稳定、服务管理问题的,由所有权方和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并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四次低于80%的,终止运营补贴等政策资助,限期退出。Р第三十二条风险保障金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的使用须执行相应财政管理规定。镇街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风险保障金的使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出,并及时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负责对风险保障金的使用进行抽查;区属养老机构风险保障金的使用,须报区委、区政府,并接受区审计局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