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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办理免职手续。Р第四十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Р第四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受到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Р第四十二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给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项问责的,应当在省级或州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Р第四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Р第四十四条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Р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Р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Р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Р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Р第四十五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Р第四十六条与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查组成员,应当依法回避。调查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撤销原问责决定。Р Р第五章附则Р第四十七条对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Р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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