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差额购房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 (三)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原公有住房面积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面积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人单位不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 四、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 (一)周转住房的筹集。为适应干部交流的工作需要,调入单位应为调动干部提供临时周转住房。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确需新建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控制标准。原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二)周转住房的租金。调动干部应当按照省直单位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调人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三)周转住房的腾退。调动干部在合肥市购买住房或调离现工作岗位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可以比照临时周转住房管理。 五、建立住房档案 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应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一并移交调入单位,并据此办理重新购房、承租手续或领取住房补贴。住房档案应当说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个人住房档案应由原单位提供并由原所在房改部门审核。 六、其他 (一)调动干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补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的住房和骗取的住房相关补贴,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省直企事业单位的易地调动干部,其住房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易地调动的省级干部住房政策,由国家另行规定。(四)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