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中。第二十三条市纪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的检举、控告、投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纠。对社会上反映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的有关苗头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等形式,要求监督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四条在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新闻工作者当中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监察员,听取他们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改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第七章奖励惩处第二十六条严格奖励和惩处。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给予表彰奖励或由市纪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荐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直各部门单位纪委书记、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任职期间,由市纪委主要领导会同市委组织部领导进行不定期谈话;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部由市纪委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条规严肃处理。(一)?玩忽职守,歪曲事实,篡改、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酿成错案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二)?滥用职权,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三)?徇私枉法,泄露党和国家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祕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纪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各县(市、区)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